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我中心对五种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类型办事指南(即序号9、13-1、13-2、17和21)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
1.
2.
3.
4.
备注:序号13-1、13-2已合并为附件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