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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修订)-九游会亚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单位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单位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条例》规定,我中心编制了《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uhai.gov.cn)和本单位政府网站(http://bdc.zhuhai.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ag8九游会j9登录入口的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国家、省、市颁布的业务类规章;以中心名义发布或者我中心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中心工作动态等。

  (四)其他需公开的信息

  主要包括中心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如(部门)年度预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转载重要政策信息等。

  (五)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单位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编制了《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uhai.gov.cn)或本单位政府网站(http://bdc.zhuhai.gov.cn/)上查阅该《目录》。

  (六)《条例》第三十六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办理。

  二、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一)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uhai.gov.cn)和本单位政府网站(http://bdc.zhuhai.gov.cn/)上查阅相关信息。

  本单位还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珠海不动产”公众号)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通过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办事大厅政务公开专区查阅政府信息。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中2002号,联系电话:0756-3268212

  (二)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宣传教育科,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ag8九游会j9登录入口的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珠海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www.zhuhai.gov.cn/ysqgk.html),点击“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要申请”,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ag8九游会j9登录入口的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4)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单位的名称、ag8九游会j9登录入口的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单位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单位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2.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单位更正。经本单位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本单位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单位提出。

  1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详情见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

  四、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6-3268207,传真:0756-3352147)。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单位、监察单位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单位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宣传教育科;办公地址:九洲大道中2002号;邮政编码:519000;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756-3268212;传真:0756-3352147;电子邮箱:zhsbdcdjzx@zhuhai.gov.cn。



附件:

1.附件1: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

2.附件2: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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